第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
(八)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两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