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教育体验馆、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运营。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将安全生产教育内容纳入相关技能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