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