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如实记载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并依法为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