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民政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