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民政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