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本市推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