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制定具体的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老年人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及时回应老年人合理诉求;不得有歧视、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智慧养老管理服务平台。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培训,制定应急管理预案,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