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的工作机制,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结合,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协同配套,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毗邻建设,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