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和家庭,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与居家老年人开展签约服务,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为失智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以及分类指导,提供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认知障碍防治和心理关爱服务;

(四)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提供便捷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五)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

(六)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七)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药物使用、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居家结算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