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将专业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利用其与小区居民日常联系紧密、就近便利等优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巡视探访、助洁、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提高居家养老生活服务可及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机制,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国有经济对普惠养老的支持,支持国有经济在养老基础设施领域布局,引导国有资本培育发展以普惠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