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代办等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照护、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服务;(四)养老顾问、法律服务、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识骗防骗等服务;(五)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六)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