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代办等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护、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服务;

(四)养老顾问、法律服务、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识骗防骗等服务;

(五)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六)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