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自愿选择的原则。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