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