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各类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等内容。
对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更新区域,由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