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