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或者对暂时无法拆除的废弃地下管线未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