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