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补充和修正问题数据,并将相应成果资料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