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当自管线竣工测量完成或者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管线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管线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入库检查,并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