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已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暂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