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稳步推进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