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廊第三十八条有效已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不得另行建设已规划入廊的管线。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