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除法律、法规对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另有规定外,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自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暂时无法拆除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等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环境和结构安全隐患,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拆除。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发现废弃地下管线,能够确定管线权属单位的,应当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处理;不能确定管线权属单位的,应当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查明其权属情况后,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