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和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深根植物;

(六)损毁、覆盖、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