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