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城市生命线综合监管和智慧监测,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