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城市生命线综合监管和智慧监测,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