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地下管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行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编制地下管线应急预案,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信息更新等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