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道路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计划,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不符合标准的老旧地下管线有序进行改造升级。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改造升级。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