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敷设相关规定和标准,在地下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

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