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敷设相关规定和标准,在地下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