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燃气、热力、电力等重要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派遣人员到场指导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管线权属单位存档。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