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燃气、热力、电力等重要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派遣人员到场指导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管线权属单位存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