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附于道路、轨道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地下管线工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道路、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为地下管线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