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可能影响既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相应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