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管位核查监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