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