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或者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应当记录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以及特征信息。综合管廊应当测量其空间位置、长宽尺寸等数据。

竣工测量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