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传承弘扬等活动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对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中的文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