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是指与淮海战役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一)重要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声像资料等淮海战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三)英雄模范人物和集体的形象、事迹,人民群众支前故事,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口述记忆、红色地名等淮海战役红色非物质资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