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淮海战役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