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二)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三)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四)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