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相关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开展淮海战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征集和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淮海战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