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依法在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对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治理。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建设控制地带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环境氛围与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主题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