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对淮海战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污损、占用、破坏保护范围内相关设施,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安全和环境氛围的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