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对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置保护标识;对列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遗址,设置纪念标识。

保护标识和纪念标识的样式由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机构会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篡改、损毁保护标识和纪念标识,不得将保护标识和纪念标识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