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