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以参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