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