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