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