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技术服务、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帮扶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所出具的意见、结论或者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